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和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的要求3篇
来源:谈话记录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0:11 点击:
篇一: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和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的要求
纪委负责人同下一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目的为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监督检查,增强勤政廉洁思想意识,提高执行各项制度和纪律的自觉性,促进、交流和沟通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谈话对象)
本级党委、行政直接管理的下一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工作流程
谈话流程:对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方面可能出现或已出现问题的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办公室下达《谈话通知书》;不同方式谈话;被谈话人书面制定整改措施,纪委通报情况。
4.14.1.1工作标准及要求
准备阶段
信息收集
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反映出某些倾向性的意见以及在管理中暴露出的热点问题,或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面已出现问题或个人工作失误等信息。
4.24.2.2谈话阶段
启动谈话
(1)
谈话进行前,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填写谈话登记表。
(2)
谈话范围。就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通过谈话,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提醒、帮助改进和提出要求。
(3)
谈话人。由纪委书记直接进行。谈话应做好记录,并归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4.2.34.2.4下达谈话通知书
纪委办公室向被谈话人下达《谈话通知书》,明确谈话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
实施谈话
(1)
交流:
指对谈话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某方面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交换意见,解决思想问题,统一思想认识,改善工作状态。
(2)
询问:指对谈话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或单位反映出某些倾向性的意见以及暴露出的热点问题进行询问和了解,并征询工作意见和方法,达到思想重视,妥善处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提醒:指针对谈话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某方面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提醒教育,使其引起思想上的重视和足够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4)
警示:指对话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面已出现问题或个人工作失误,达不到《诫勉暂行规定》要求的行为提出警示,并明确改进意见和时间。
4.3改进、通报阶段
纪委负责人同下级负责人谈话流程
流程编码:SHECTLMFⅡ12-6纪委书记公司党政负责人纪委办公室下级党政负责人开始4.1准备阶段批准1.信息收集提出约请根据情况确定问责方向2.启动谈话审核3.下达通知谈话通知书4.2谈话阶段4.实施谈话5.实施整改阶段核实整改情况整改措施和执行结果4.3改进、通报阶段6.汇报听取汇报7.审核整改情况情况通报或提交组织处理意见建议结束
4.3.5实施整改阶段
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警示谈话后10天内,应制定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纪委,并将公司纪委同意执行的整改措施在指定时间内,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纪委。
4.3.6汇报
(1)
在对被谈话人进行警示谈话前,纪委负责人要将警示谈话中要指出的问题与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并将有关批示精神在警示谈话过程中向被谈话人明确,警示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内容向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2)
被谈话人员在接受警示谈话的本年度(含跨年度)不能参加各类先进称号和荣誉称号等的评选活动。
4.3.审核整改情况
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仍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无明显改进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或提交组织处理意见和建议。
记录与控制
谈话通知书、谈话记录、被谈话人整改措施书面资料由纪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审计纪监部。
篇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和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的要求
中共儋州市纪委
关于实行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蹒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的目的。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是市委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条谈话的对象。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对象为:各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市直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书记、主任、局长。
第三条谈话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抓好党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本地区、本部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沟通、研究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每次谈话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第四条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一)谈话工作年度计划由省纪委常委会提出。
(二)市纪委安排谈话前,要与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做好情况沟通。
(三)谈话前10天应将谈话的具体时间、内容、地点等事项,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进行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分工,同镇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谈话,由省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负责。
第六条谈话的要求。
(一)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一般每年安排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安排。
(二)谈话要实事求是,对工作成绩应给予肯定,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提醒,对错误要批评指出。
(三)谈话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证廉洁从政的主题,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提高认识。
(四)谈话对象要根据市纪委提出的谈话内容,认真做好准备,如实反映情况。对谈话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对待,抓好落实。
(五)市纪委负责做好谈话记录,每年将谈话情况综合向市委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各镇纪委可参照此办法,开展谈话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从年月执行。
篇三: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和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的要求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同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谈话制度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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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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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6.03.27?
【字
号】黑建党纪[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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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6.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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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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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同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谈话制度
(黑建党纪[2006]3号
2006年3月27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省建设厅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范围:厅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
第二条
谈话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爱护和教育干部的原则。
(三)防微杜渐、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注重实效、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三条
谈话内容:
(一)了解部门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指出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抓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管住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谈话种类:分为例行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同厅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例行谈话,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制定例行谈话计划。
(二)警示谈话。根据群众的反映,随时进行谈话,核实了解反映的问题,责成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提出防范或整改意见。
(三)诫勉谈话。根据发现和掌握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纠正措施。
第五条
谈话程序及要求:
(一)纪检组、监察室谈话要经纪检组长同意,向谈话对象事先发出通知,并做出谈话具体安排。
(二)谈话人要坚持原则,认真开展批评,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被谈话人要认真落实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及时报纪检组、监察室。
(四)纪检组、监察室要定期向厅党组通报谈话有关情况,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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