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23 18:50:02 点击: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健康管理方针,确保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篇

篇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目的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健康管理方针,确保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金百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三、职责权限 1、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修改、完善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2、各部门负责根据本制度配合执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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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方针,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欺骗。

 2、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与职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3、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职工。

 4、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5、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6、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六、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六、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1、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1.2、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2、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2.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厂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2.2.1、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公司安全生产近远期规划、组织管理措施及生产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③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公司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2.2.2、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车间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2.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安全规程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同时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金属焊接、装载机、挖掘机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由市安监局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每年公司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3、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安监局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每年对车间主任、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防治职业危害安全教育培训,要有培训教育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花名册。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或作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定期为职工免费发放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它物品替代。

 3、本公司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凡是产生粉尘危害的,分工种每年发放手套 2 双、防尘口罩 3 个,有噪声危害的岗位每半年发放耳塞 1 只,有高温危害的安装电扇、排风扇等降温设施。

 4、教育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违反规定,未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十元。

 5、防尘口罩、手套、防噪声耳塞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更换,重新配发。

 6、检查、参观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由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一人一档,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方便查询、提取。

 2、按规定与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体检协议,组织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岗中体检和离岗体检,支付体检费用,及时如实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 1.1、公司职业危害安全办公室应向县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报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1.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1.1.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1.1.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1.1.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1.1.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1.1.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1.1.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1.1.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1.2、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1.3、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县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1.4、当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进行申报;

 1.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1.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2、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各车间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3、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经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公司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5、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6、公司应当对所有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有记录,确保防护设施

 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7、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8、各车间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向县安监局报告,经县安监局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厂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并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或安排休养。

 4、各车间、班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正常作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并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7、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职业危害验收监测,验收不过关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十、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安全办公室应如实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纳入安措费用预算,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根据计划落实资金并进行采购。

 3、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并由安全办公室验收后方可入库。

 4、每月 1-3 号,各车间、班组统一到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取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统一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7、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8、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8.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8.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8.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8.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8.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8.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一、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操作...

篇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铁三局六公司十房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文件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和任命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为了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国军 副组长:

 乔汉红 成员: 刘强、 郭华杰、 白峰、 周福军、 刘文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周福军负责日常工作。

 任命刘文占同志为职业卫生专(兼)

 职管理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010 年 4 月 1 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1. 1 为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预防职业病, 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1. 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 1 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 2 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 机构设置 项目部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项目书记任组长, 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办公室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 职责 5. 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 1. 1 贯彻、 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 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 1. 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 并定期

  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 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 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 2 安管办职责:

 5. 2. 1 宣传、 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 并监督实施。

 5. 2. 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 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 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对超标场所, 分析原因, 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 2. 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 2. 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2. 5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 2. 6 会同上级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 提高自救、 互救能力。

 5. 安质环保部 5. 3. 1 负责新入场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 3. 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 1 办公室根据本项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接受监督。

 6. 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技术、 工艺和材料;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 防毒、 防噪)

 管理制度;

 7. 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 1. 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的权力;

 7. 1. 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 1. 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 1. 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 1. 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 1. 6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 1. 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 2 职业防护(防尘、 防毒、 防噪)

 7. 2. 1 预防措施 7. 2. 1. 1 对存在尘、 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 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 2. 1. 2 新建项目, 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 实行“三同时” 管理, 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 2. 1. 3 要根据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的原则, 编制防尘、 防毒、 防噪规划, 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逐步消除尘、

  毒、 噪危害。

 7. 2. 1. 4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 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 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 中毒急救互救知识、 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2. 2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 2. 2. 1 对有毒、 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 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 革新工艺, 实行机械化、 自动化、 连续化。

 7. 2. 2. 2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 应加强通排风, 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 2. 2. 3 对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 要加强维护, 定期检修, 保持设备完好, 杜绝跑、 冒、 滴、 漏。

 7. 2. 2. 4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 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 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 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 2. 2. 5 防尘防毒设施, 必须加强维修管理, 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 2. 2. 6 对尘毒危害严重、 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 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 检修, 定期检测防护效果, 确保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 2. 2. 7 要认真做好防尘、 防毒、 防噪声工作, 采取综合措施, 消除尘、 毒、噪危害,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 2. 2. 8 有毒、 有害物质的包装,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 2. 2. 9 为接触尘、 毒、 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使用。

  7. 2. 2. 10 在具有酸、 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 2. 3 职业卫生管理 7. 2. 3. 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 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 2. 3. 2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 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 2. 3. 3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 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 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 诊断。

 7. 2. 3. 4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 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 2. 3. 5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 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 2. 3. 6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 2. 3. 7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 注明岗位名称、 有毒有害因素名称、 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监测结果、 预防措施等。

  7. 2. 3. 8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 报告书内应有分析、 有结论、 有改进措施。

  8、 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 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 聘用作业人员时, 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欺骗。

 2、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产生职业病种类、 后果及其预防,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 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 时间、 发病情况、 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 发生 3 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 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6、 发生 3 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 12-24 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 报告有关部门。

 7、 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 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在 15 日内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 和“职业病报告卡” 报告有关部门。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规定, 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 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

 三、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 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 项目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

 进行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二)

 因技术、 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技术、 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 5 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 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2、 新职工进企业, 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3、 开展日常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班前、 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 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 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5、 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6 、 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 法规、 标准、 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9、 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一、 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 防毒、 防噪声、 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各部门、 装置(专业)

 要实行定人员, 定岗位, 定检管责任。

 二、 各相关部门、 装置(专业)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和保养,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 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

 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 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 教育、 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 使用,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二、 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保养, 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 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等标准规范要求, 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篇三: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章第六章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 使用、 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 使用、 管理第六节第六节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第七节第七节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第八节第八节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第九节第九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 一一、 、 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二、 、 对供应商要求对供应商要求三、 、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五、 、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  二  三  四 四、 、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  五

 一、 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一、 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  (一)

 机构与人员要求(一)

 机构与人员要求(二)

 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三)

 作业场所要求(四)

 职业危害评价及“ “三同时(五)

 职业危害管理要求  (二)

 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  (三)

 作业场所要求  (四)

 职业危害评价及三同时” ” 要求要求  (五)

 职业危害管理要求

 (一)

 机构与人员要求(一)

 机构与人员要求  ( (1 1)

 设置或者指定)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业危害防治工作。  ( (2 2)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 并接受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培训。  ( (3 3)

 对从业人员进行)

 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 法规、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 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规章、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 配备专职具备与与相适应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在在, 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二)

 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二)

 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  ( (1 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2 2)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3 3)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4 4)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 (5 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6 6)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 (7 7)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 (8 8)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 (9 9)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 (1010)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三)

 作业场所要求(三)

 作业场所要求  ( (1 1)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人。)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 有效的防护设施。护设施。)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 ( (2 2)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作业场所不得住  ( (3 3)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的防有效的防  ( (3 3)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 有效的防  ( (4 4)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 ( (5 5)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四)

 职业危害评价及(四)

 职业危害评价及“ “三同时三同时” ” 要要求求  ( (1 1)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  ( (2 2)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 ( (3 3)

 )

 “ “三同时三同时” ”  ( (4 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 ( (5 5)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  ( (6 6)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

 职业危害管理要求(五)

 职业危害管理要求  ( (1 1)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 ( (2 2)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 ( (3 3)

 生产经营单位业)

 生产经营单位业 危害防护用品  ( (4 4)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 (5 5)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日常监测  ( (6 6)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 ( (7 7)

 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 评价过程)

 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 评价过程  ( (8 8)

 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 ( (9 9)

 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 (1010)

 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  ( (11 11)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  ( (121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  ( (13 13)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141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  ( (15 15)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危害防护用品日常监测  ( (6 6)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二、 对供应商要求二、 对供应商要求  ( (1 1)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 应当提供害的设备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 应当提供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书。中文说明书, 并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 并在  ( (2 2)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中文说明

 三、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三、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  权利权利:

 :  ( (1 1)

 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培训。)

 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培训。  ( (2 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危害)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危害防治服务。防治服务。  ( (3 3)

 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3 3)

 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 ( (4 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  ( (5 5)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及行业标准, 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 ( (6 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作业。  ( (7 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 应当应当学习和掌握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识, 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识, 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 维护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危害事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识识法规法规职业危害防规章规章

 四、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四、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作场所病危害作场所病危害是指劳动者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 化学性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 化学性毒物、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毒物、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具体按照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具体按照《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确定。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是指劳动者活动活动《职业病职业病确定。

 四、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四、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及时申报。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采取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采取电子和文本本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报。

 用人单位通过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行电子数据申报电子数据申报, 同时用, 同时用A4并签章后, 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签章后, 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  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用实实, 用电子和文A4纸打印申报表纸打印申报表

 四、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四、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  ( (一一) )申报内容申报内容  ( (二二) )申报要求申报要求

 五、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五、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  ( (一( (一)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范围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范围二)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原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原则) )三) )获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条件获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的颁发五)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 (二  ( (三  ( (四 四) )许可证的颁发  ( (五

 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 一一、 、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二、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三、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四、 职业卫生培训五、 作业场所管理  二  三、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  四、 职业卫生培训  五、 作业场所管理

 一、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一、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  ( (一( (一)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法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法) )三)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示例  ( (二  ( (三  ( (四 四)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示例

 示例示例  1 1、 某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某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 2 2、 某厂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某厂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 1)

 总)

 总 则则( (2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 1)

 厂长的职责)

 厂长的职责 ; ;( (2 2)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 职业卫生工作领)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 职业卫生工作领 导小组的职责的职责 ; ;( (3 3)

 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4 4)

 专)

 专( (兼兼) )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职责;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职责;( (5 5)

 车间主任的职责;)

 车间主任的职责;导小组

 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  (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 (二二)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 (三三)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四 四)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 ( (五五)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价制度一)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 (六六)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  ( (七七)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教育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教育制度八) )企业建成投...

篇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施工生产的稳定发展。

 2、工作标准 2.1 危险源的辨识全面、充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确定合理、准确,且更新及时。

 2.2 法律法规的识别充分和适用,有获取的渠道和方法,且更新及时。

 2.3 目标和指标符合公司管理方针、管理目标的需要,满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方的要求,目标明确,指标量化,且更新及时。

 2.4 管理方案与重大危险源一一对应,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实施及检查验证的记录齐全,且更新及时。

 2.5 施工安全受控,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病。

 2.6 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可操作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时、到位,且记录齐全。

 2.7 过程的检查、监测及时,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具体、有效,且记录齐全。

 3、职责 见第 5 条款相关的要求。

 4、工作流程图

  5、工作流程 5.1 管理策划 5.1.1 危险源的调查和辨识 5.1.1.1 施工准备阶段,由分部总工领导,工程部具体负责,组织分部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对施工生产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5.1.1.2危险源的调查和辨识采用问卷调查法和专家评议法(具体方法见本制度附录),根据需要单独或组合使用。辨识应全面、充分,覆盖分部所有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范围。

 5.1.1.3 各职能部门及人员,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危危险源的调查和辨识 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 识别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其他要求 确定职业健康安全 目标和指标 施工活动或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时 及时更新 制定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方案 施工过程控制 监视和测量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应急准备和响应 动态管理 记

 录

 险源,分别实施调查和辨识,并将调查和辨识的结果,及时传递到工程部;工程部负责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登记,建立分部危险源清单,并保存相关调查和辨识的记录。

 5.1.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 综合部负责组织对分部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识别,以作为确定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重大危险源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依据,以及明确分部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具体要求见《文件资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5.1.3 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确定 5.1.3.1 针对已识别出的全部危险源,由工程部组织评价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大小,以确定是否为重大危险源。

 5.1.3.2 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确定采用直接判断法、定性评价法、定量评价法(具体方法见本制度附录),根据需要单独或组合使用。对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因素,直接判定为重大危险源;或分别组织对风险源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判定其是否是重大危险源。

 5.1.3.3 工程部根据评价结果,建立分部重大危险源清单,保存相关评价记录,并将重大危险源清单及时报送公司工程部。

 5.1.4 风险控制策划 对于识别出的危险源,根据风险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如果可行的话,首先考虑消除危险源;然后考虑采取措施降低伤害发生的概率或潜在的严重程度;最后考虑采用个体防护设备进行防护。

 5.1.5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的确定

 5.1.5.1 根据危险源评价结果,由分部经理组织分部领导层和部门人员进行评审,以确定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列入《分部管理实施性规划》,经分部经理批准后发布,传达至分部每一层次和员工,以确保贯彻执行。

 5.1.5.2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的确定,要依据并符合公司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同时考虑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考虑经济的、技术的条件。

 5.1.5.3 分部有关职能部门或层次,要对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进行分解,制定部门目标和指标,以确保分部目标指标的实现。同时每半年对本部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与总结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传递到安质部。各部门分别保存相关记录。

 5.1.5.4 安质部负责目标和指标的综合管理,每半年根据各部门目标指标实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评价分部目标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5.3.2 条款)的依据。

 5.1.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 5.1.6.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作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是针对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根据分部重大危险源制定的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的具体管理方案(措施),是实现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的重要保障。

 5.1.6.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由分部总工领导,工程部具体负责。首先将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分解到相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结果,各部门分别编制并

 提报方案草案,由工程部汇总方案草案;其次,由分部总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组,对方案草案进行评审,以优化措施和资源,协调、明确职责和接口,理顺工作步骤和时间,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合理性、经济技术的可行性;最后,工程部将通过评审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报分部经理确认和批准,分发到职责部门落实实施,同时及时报送公司工程部备案。

 5.1.6.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目标和指标; ⑵ 方法措施(包括实施步骤、支持措施-资源、培训等); ⑶ 完成时间期限; ⑷ 执行部门及负责人; ⑸ 实施情况的检查验证部门及负责人。

 5.1.6.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在编制时,应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应覆盖全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且与重大危险源相对应,以确保各分部标指标的实现。

 5.1.6.5 工程部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本部门和其他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实施;负责保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评审、签发等相关记录。

 5.1.6.6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方案确定的实施步骤、完成时间,分阶段组织落实实施,并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5.1.7 动态评价和更新 5.1.7.1 在施工过程中,分部部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实施动态管理,随分部施工管理活动或外部环境

 的变化,及时对其进行重新评价和修订更新。

 5.1.7.2 当分部施工过程、施工工艺、管理活动等发生变化时;当国家、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行业规定、规范及标准,或相关方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信息进行更新。

 5.1.7.3 当公司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发生变化时;当分部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当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方要求发生变化时,要对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进行更新。

 5.1.7.4 当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当施工过程、施工工艺、管理活动等发生变化时;当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方法措施不当、实施效果不佳等情况时,要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进行更新。

 5.1.7.5 当上述有关情况发生时,由工程部及时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重新评价及修订更新;通常情况下,分部部每年全面进行一次的重新评价和修订更新工作。工程部保存重新评价和修订更新记录,并将更新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工程部。

 5.2 施工过程的实施与运行 5.2.1 保证体系的建立 5.2.1.1 分部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配备兼职人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

 5.2.1.2 分部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分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2.1.3 由公司工会组织任命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代表,负责收

 集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信息,对员工反映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及时与行政沟通协商解决并向员工反馈。具体见《工会工作制度》。

 5.2.2 管理制度的建立 5.2.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分部部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各自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详见本制度第三部分。

 5.2.2.2 班前安全讲话制 分部实行早点名碰头会制度。作业队和生产工班坚持每日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早点名碰头会由会议主持人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作业队和工班由负责人、班组长或安全员,每天根据当日的生产任务和作业分部,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提醒职工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讲话前,要认真进行准备,并作出记录备查。

 5.2.2.3 周安全活动制 分部部实行周末大交班会制度,作业班组实行每周安全例会制度。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分析预测下一步安全生产情况,结合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订措施、堵漏洞。作业班组每周安全例会活动要求全员参加,作业队负责人和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班组活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5.2.2.4 安全设计制 分部部、作业队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

 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和防护措施,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具体设计,重要大型临时设施及机具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小型工程的安全设计可以简化为安全要求,逐(列)条提出。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措施。安质部负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2.5 安全技术交底制 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部负责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有:设计计算资料、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定、操作程序、工序间的配合、施工工艺、安全质量环保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随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发执行。

 5.2.2.6 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见《施工过程控制制度》4.7条之规定。

 5.2.2.7 安全教育培训制 ⑴ 分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⑵ 分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合法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满足每年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的要求。

 ⑶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分部部、作业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中,分部部安全教育主要是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纪律,讲解安全事故案例;作业队安全教育主要是帮助从业人员了解所承担施工任务的特点,学习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工种的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安全作业及防护、紧急救护基本知识。班组安全教育主要是帮助作业人员了解本班组作业特点,学习安全生产制度及纪律;学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知识;了解本班组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作业环境及所使用的机具安全要求。

 ⑷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⑸ 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机构的培训,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安质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5.2.2.8 交接班制 轮班作业的班组要实行交班与接班制度。交接班由班组长进行,交班班组长应将本班组的设备、工具状况、工作和安全质量情况,以及下一班应注意的问题,向接班班组长详细交接,记载于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确认后签名。严禁单方交班与接班,也不准弄虚作假,隐满实情,给下班留下事故隐患。现场带班领工员或作业工区负责人负责督促交接班制度的执行,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交接班提出的问题。

 5.2.2.9 安全操作挂牌 在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作业场所,悬挂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标牌,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

 5.2.2.10 安全生产检查制。见本制度 5.3 条之规定。

 5.2.2.11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

 ⑴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员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2007 年493 号令)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⑵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分部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质部门,并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⑶ 发生轻伤事故,由分部部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由分部部领导组织安监、人事、工会、施工等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公司批复结案。

 ⑷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交通事故,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按责任事故统计报告、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批结案。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按企业外责任伤亡事故报告。

 ⑸ 在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的机动车辆(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调查处理。

 ⑹ 职工负伤后,在 30 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批复结案。超过 30 天死亡的,不再按死亡事故补报和统计。

 ⑺ 安质部负责建立《重(轻)伤事故登记台帐》、《死亡事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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