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6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8-22 11:20:06 点击:

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6篇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信访条例的解读和思考 《信访条例》的解读与思考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6篇

篇一: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条例的解读和思考

  《信访条例》 的解读与思考

  《信访条例》 已经2 0 0 5 年1 月5 日国务院第7 6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 0 0 5 年5月1 日起施行。

 共分为七章 51 条。

 国家新的《信访条例》 的出台是按照信访处理的时间顺序制定的, 是规范信访机关、 信访人、 责任主体的一部程序法。

 国务院此次修订信访条例, 概括地说, 就是“一条主线, 两个规范” 。

 即:

 以畅通信访渠道为主线, 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工作行为, 依法规范信访人信访活动行为。

 主要突出了 以下几点:

 一是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 以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及时了 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增加了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 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完善了 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 以更好地保护广大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增加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 以促进群众反映的合法、 合理问题及时得以解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 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称信访人。

 [条例解读与思考]

  体现信访渠道的畅通, 明确信访人、 信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信访人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方式和方法, 如:

 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 认真处理来信、 接待来访,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解读与思考]

  明确了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接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道环节, 依法接访, 规范接待, 就是一切按规则、 按标准流程办理。

 这样可以防止随意解释法律政策, 防止随心所欲表态, 也就是防止接待中的“人治”化。

 应区别“人治化” 与“人性化” , 所谓人治化, 容易产生不按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随意表态, 可能误导当事人, 给以后的调解处理带来不应有的被动。

 而人性化则是接待工作上的热情和周到, 是一种服务态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 民主决策, 依法履行职责, 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 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通过联席会议、 建立排查调处机制、 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 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条例解读与思考]

  通过联席会议、 建立排查调处机制、 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 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目前, 我们的信访预警机制符合《条例》 的规定, 应当继续强化。

 信访大厅属于大信访格局的创新, 整合的是处理信访事项的权力, 不仅是协调解决问题, 关键在于统领全区信访稳定工作。

 采取的是集中权力处理信访事项, 是一种体制上的“突破” 。

 条例定位信访事项办理方式为督察、 督办, 具体办理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理, 而目前我们的处理方式一般是直办、 交办、 转办。

 在信访大厅的发展的过程中, 经过我们的努力, 正在从目前的直办、 交办、 转办, 逐步向“关口前移” 的近距离督察、 督办为主的信访事项处理的正确轨道过渡。

 信访大厅仍然存在人员编制问题, 即信访大厅在编人员少, 虽然有后备干部进厅工作,但是, 由于存在人员流动性大, 工作衔接不好, 加之人员进入工作状态需要一定的过程,容易造成督察、 督办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

 或者人员, 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 交办、 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 分析信访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条例解读与思考]

  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的六项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 渎职行为,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 意见,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条例解读与思考]

  第一章中包含五项原则:

 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二是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是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五是责任原则。

 我们在信访领导包案制度中实行奖励机制、 跟单作业制度, 是符合《条例》 所规定的,是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条例的规定, 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奖励与处罚的具体措施, 也是对有关责任人员存在的失职、 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跟单作业制度是处理信访事项具体过程中的规范性举措。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 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条例解读与思考]

  “三公布” :

 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 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我们针对一个时期以来的信访热点问题, 可以建立专业部门的领导接待日制度。

 还可以采取领导定期下访的方式, 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 并与上级人民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 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条例解读与思考]

  “一查询”

 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 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我区应当尽快建立信访电子网络, 可以先行建立电子邮箱或电子网页, 再逐步充实完善信访电子网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解读与思考]

  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 是长期以来困扰信访工作的一项难题, 要求各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熟知相关业务知识、 准确把握政策、 精通相关法律, 才能及时准确地做出受理凭证, 确保严密公正。

 因此, 提高信访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立行政部门过硬的信访队伍, 强化业务培训是当务之急, 否则, 稍有疏漏, 就可能授人以柄, 部门和相关人员将面临的是新的投诉。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法律援助机构、 相关专业人员、 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 教育、 协商、 调解、 听证等方法, 依法、 及时、 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条例解读与思考]

  信访大厅多部门合议是符合《条例》 全新的工作机制。

 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聘请人民信访接待员, 聘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的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 或者不服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条例解读与思考]

  十四条确定五类组织人员, 其中三款是指自来水公司、 煤气、 电业部门等部门。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应当” 可以理解为信访人有权到信访部门提出。

 我们可以对上述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实行“跟单作业” , 促其尽快解决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 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 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一般应当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 住址和请求、 事实、 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 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 住址和请求、 事实、 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 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 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 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 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 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 殴打、 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滋事, 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 串联、 胁迫、 以财物...

篇二: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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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 作者:sdlxz 发表于:2006-10-16 19:09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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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于:呐喊网

  24.59.192.246/weiqua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24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政法[2006]10 号

  发布时间:2006-08-24 16: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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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党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

  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作出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党纪、政纪处分:

  (五)

 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一(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

  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单位有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属于其所在单位主动追究的,该单位在本年度的政法综合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加分;属于被有关部门责令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减分,其中,受到第(四)、(五)项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

  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

  成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

  者违反法律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

  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对群众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

  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

 将上访群众劝返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

  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

 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

  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

 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的处理,致使发生异常

  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信访结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

 未履行应当履行的督办职责的;

  (三)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

  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

 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三)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

  支持的;

  (四)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限期上报查处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

  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访结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

  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扣压、隐暱、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

  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

 利用职权徇私舞蔽,索取或者收受信访人或者有关人员贿赂的;

  (三)

 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四)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各级政法部门的纪检、监察、信访、政工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

  行。

  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本地、本系统的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有关

  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按照党政纪律处理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复核。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央政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三: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落实健全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 推进我县信访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领导包案责任制, 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建立完善领导信访包案制

 1、 领导包案的范围。

 包括:

 主管范围和属地管理范围内重要群体性和突发性信访案件;属我县调处的重要信访案件; 赴京上访案件中属我县协调的重要信访案件; 信访接待日接访的重要信访案件; 其他需包案的信访案件。

 2012 年将实施 4--5 轮领导包案。

 8 月止, 全县已落实领导包案 3 轮, 共包案 79 件, 已调处 62 个; 9--10 月份准备排查落实第四轮领导包案。

  2、 领导包案办理程序。

 县信访联席会议建立研究并高效处置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的机制,每季度研究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不少于 1 次, 提出负责包案办理的县级领导、 相关部门以及包案办理时限、 报送方式等意见, 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县信访局负责领导包案办理案件的呈送、 交办、 反馈和上报工作。

  3、 领导包案责任机制。

 针对信访突出问题, 县信访联席会议明确包案领导、 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 各包案领导、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对照所负责的信访突出问题:

 一是包案领导要坚持“一包到底”, 做到“三包一保”, 即“包案件、 包查办、 包落实、保稳定”; 二是建立县委常委会、 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制度, 限期未办结信访问题包案领导每季度向县委常委会说明包案办理信访工作情况; 三是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由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对责任落实不到位、 问题不解决的, 按照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原则, 提请实行责任追究; 四是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及到省、 市集体访的, 在包案办理期限内的由包案领导进行劝返; 因工作不到位, 包案问题未在限期内解决而引发的进京非正常上访及到省、 市集体访的, 包案领导要牵头做好劝返工作外。

  二、 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下访活动的机制

 严格执行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信访局协调安排县委、 政府领导及人大、 政协领导到县信访局接待上访群众。

 各乡 镇、 县直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均参加本地、 本部门信访接待日值班, 值班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安排。

 县信访局要加强对各乡 镇和县直部门领导信访接待日值班情况的督促检查, 并及时通报情况。

 县委将把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 县信访局要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同时,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要求, 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活动。

 县委、 政府领导将实施领导下访基层, 每月到所联系乡 镇下访一次, 时间一般定于每月第一周的周三和第四周的周五。

 对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件, 简单问题当场办结, 一般问题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重点疑难复杂问题在 2 个月内办结, 确保初信初访办结率 95%以上。

 乡 镇主要领导每月到重点村(居)

 下访一次, 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每月到帮扶村(居)

 下访一次, 集中解决涉及本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 对出现的越级集体上访案件, 要及时进行接访和劝返, 把工作做到群众满意为止。

 下访工作登记表认真填写

 后留存各乡镇备查。

 各乡镇领导干部每周到联系村、 居委会下访三次。

 要通过下访活动, 使上访群众人人得到领导接待, 信访事项件件得到依法处理, 切切实实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把可能发生的信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确保不出问题。

  三、 建立信访分析工作制度

 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信访分析工作制度, 及时、 准确、 全面有效地收集信访信息,按月、按季度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对具体办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并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通报, 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各乡镇、 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信访分析工作制度, 在每月 25 日前召开信访分析工作会议, 对本部门、 本单位信访信息进行分析分类排查, 提出办理措施和办理时限, 坚决杜绝因主管因素造成的群众信访事件发生。

 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的信息, 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 采取应对措施、 提前做好工作的同时, 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 不得迟报、 漏报和瞒报。

  四、 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 建立完善群众信访诉求渠道

 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治、 司法等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随时了解、 发现、 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

 在重大政治活动期间、 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 要按照县委、 政府的安排部署, 组织好排查工作。

  各乡 镇、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民情民意采集、 处置工作制度, 成立民情民意采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党政一把手为本级的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 村(居)

 要健全民情民意采集、 处置工作网络, 安排专兼职干部从事民情民意采集、 处置工作, 实行即时即报制度。

 各乡镇每月专题研究民情民意采集、 处置情况不少于一次; 如本级解决不了需转相关部门解决的, 转办函应注明事由、 转办期限等内容, 并经主要领导签字, 同时抄送县信访局。

 需县委、 政府协调解决的, 各乡镇、 各部门要书面向县委、 县政府报告, 提请县委、 县政府协调解决。

 对发生到市以上政府集体上访的, 由县信访局追查责任单位民情民意采集处置工作情况, 确属因民情民意采集处置工作不及时、 不到位所致, 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进行问责。

 同时, 为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 县信访联席会议在县政府网站开辟了信访网, 安排专人收集群众意见建议, 拟定办理或答复单位, 各单位网上回复内容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五、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大信访工作投入力度

 加强信访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建设。

 要加强信访干部队伍思想、 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 努力培养、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 纪律严明、 办事公道、 作风优良、 熟悉法律法规政策、 拥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 具备较强社会管理能力的信访干部队伍。

 要建立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过渡制度, 定期安排 2-3 人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 把信访部门建成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

  六、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

  1、 强化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的责任。

 发生大规模到县、 市集体访、 群体性事件及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进京上访, 所在部门和乡镇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处理; 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信访问题, 要按照“稳控责任属地单位为主, 解决问题属事单位为主”的原则, 由县信访联席会议明确相关责任, 共同做好劝返处置工作。

 对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党政分管领导同志要及时处置、 靠前指挥。

 对重要联名信以及扬言自杀、 杀人、 爆炸、 滋事、 进京集体访等异常信件, 要及时提请县委、 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阅处, 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

 同时对信访不作为、 慢作为、 乱作为的, 处理和解决信访问题不力导致矛盾激化、 造成重大上访事件的, 因工作失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产生新的严重上访问题的, 要严格按照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问责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 强化信访维稳工作目标考核。

 将信访维稳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并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同时将信访部门作为年终考核乡镇、 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部门, 对平时不重视信访工作、 不按要求报送材料、 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由县信访局登记备案, 在年终目标考核中严格按照信访考核办法扣分; 对因工作不力, 导致矛盾激化、 事态扩大或引发越级集体上访、 进京赴省上访的, 在部门年终目标考核按考评方案从总分中进行扣分。

篇四: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 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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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日期:

 2014-12-20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

 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 申诉等诉讼权利, 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最高检下发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三个配套办法

 明确检察环节诉访分离、 司法瑕疵处理、 控告申诉案件终结标准和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 (下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

 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 申诉等诉讼权利, 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实施办法》 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 申诉范围, 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控告、申诉及时导入法律程序, 严防踢皮球现象发生。

 对检察环节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 控告、 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 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控告、 申诉包括涉检事项、 诉讼监督事项和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 申诉。

 涉检事项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 未查处、 未答复的;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诉讼监督事项包括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 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调解书, 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 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 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处理办法》 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 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 法律程序、 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对发现途径、 答复息诉、源头治理、 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司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对检察环节司法瑕疵, 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 通知补正、 赔礼道歉、 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 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

  《终结办法》 对依法终结的涵义、 终结案件的范围、 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 案件终结的

 标准和条件、 案件终结的路径、 终结决定的效力、 案件终结后的退出、 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全文仅供参考, 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篇五: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关于省委巡视交办信访案件办理处置的工作实施方案(1)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的会议精神,经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制定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委巡视交办信访问题,建立“一个问题、一套整改措施、一名责任领导、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立行立改,确保一个都不能漏,各牵头责任人和承办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信访人,针对信访诉求,明确办理时限和目标,逐一落实责任,建立合账,要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要求过高的教育到位、存在过错瑕疵的纠正弥补到位、有实际困难的救济帮扶到位的要求,积极开展信访疏导,有效引导信访人,确保信访合理诉求依法解决。凡 xx 镇牵头办理的信访问题,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要在交办时间内形成答复意见初稿报镇党镇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凡 xx 镇配合办理的信访交办件,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要及时与头单位对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工作组织 为高效务实做好省委巡视组信访交办件的办理,保障省委巡视组信访交办件及时有效办理,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 xx 镇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度全镇交办信访件的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的日常调度和意见答复及其他事项。具体分工见附件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部署。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委巡视组信访交办件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完成该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力做好信访交办问题办理,保障群众反映有回应,诉求合理有解决、反映不实有交代,积极开展信访疏导,确保交办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省委巡视交办信访件办理必须明确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压实工作责任。每件信访交办件分管领导或驻村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具体落实。要对各类信访问题分类办理,要组织力量积极对接信访群众,主动上门访问,听取诉求,要找准问题症结,依法依规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对不合理的诉求,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及时开展疏导。

 (三)严格办理要求,强化部门配合。省委巡视组信访交办件办理要充分发挥精干力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要做好统筹调度,强化催促检查,处置情况要日报进度。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和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第一时间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件交办工作,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推诿扯皮。

 附件:xx 县 xx 镇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x xx 县 县 x xx 镇镇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参谋:xx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 xx 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的日常调度和意见答复及其他事项。

 关于落实“七个一〞办理信访案件工作方案的通知(2)

 局属各站室:

 为畅通信访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央和自治区、xx 市要求,xx 闭幕前,住建局决定实行重点信访事项一个包案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化解方案、一套帮教稳控措施、一定化解时限、一个化解结果、一个效果评估报告“七个一〞化解机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平安维稳工作会议精神,把 xx 召开期间的平安维稳工作作为住建系统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保障到位,坚决防止各类平安生产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 xx 胜利召开营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深化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判断,确保把所有信访问题和隐患纳入视线,努力做到发现在前、防范在先、处置在小。对已排查出的信

 访矛盾经局信访领导小组分析研判,确定重点信访事项的问题纳入“七个一〞工作机制解决。

 1、认真排查和解决老旧小区改造及市政根底设施建设可能存在的信访隐患问题,及时办理市信访局及局办公室交办的涉及老旧小区改造及市政根底设施建设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工程室 责任人:xx 2、认真排查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工程管理、扬尘治理、标化工地建设、市场行为、工程款拨付及农名工工资拖欠的信访隐患问题,及时办理市信访局及局办公室交办的涉及工程管理、扬尘治理、标化工地建设、市场行为、工程款拨付及农名工工资拖欠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建管站 责任人:xx 3、认真排查和督办在建工程工程、供暖供水供气等平安生产隐患问题,及时办理涉及住建领域平安生产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安监站 责任人:xx 4、认真排查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存在的信访隐患问题,及时办理市信访局及局办公室交办的涉及农村住建领域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村镇办

 责任人:xx 5、认真排查房屋租赁及交易、商品房备案、物业管理效劳、公租房和保障房分配等信访隐患问题,及时办理市信访局及局办公室交办的涉及房管所业务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房管所 责任人:xx 6、认真排查房屋质量问题及工程质量信访隐患问题,及时办理市信访局及局办公室交办的涉及质监站业务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质监站 责任人:xx 7、认真排查供暖信访隐患问题,及时办理市信访局及局办公室交办的涉及供暖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供暖公司 责任人:xx 8、认真排查自来水供水信访隐患问题,及时办理市信访局及局办公室交办的涉及自来水供水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自来水公司 责任人:xx 9、认真排查天然气供气信访隐患问题,及时办理市信访局及局办公室交办的涉及天然气供气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xx 然气公司 责任人:xx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局信访接待及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市住建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 xx同志兼任,工作人员 xx。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草拟有关信访工作相关文件;上报信访工作相关信息;协调办理有关信访件;负责信访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要求 1 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局各站所室及主管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立效劳思想,热情耐心地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对来信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法规予以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解释清楚,争取其理解;要求不合理的或无理取闹的,要在宣传政策的同时予以批评教育。

 2 2 、强化预防,及时调处。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促进信访工作落实。各站所室要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上。要特别重视集体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热情做好接待工作。接待集体上访时,要注意来访者的情绪,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 3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信访维稳

 工作,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发生突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4 、畅通信息,化解隐患。遇有特殊事件发生,各相关科室负责人要第一时间以

  或文字形式报局信访领导小组组长阅知,然后根据事件情况上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信访局。

 5、加强值班,保障到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车辆和人员及时到位。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转办信访案件工作方案(3)

 为做好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转办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根据 xx 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转办信访案件工作方案的通知(x 环办发(2022)x 号)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 xx 市环保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分办、催办应由我市办理的省环保督察热线交办案件,对各责任部门(单位)提报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初审,组织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督查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经市政府审核盖章后上报 xx 市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我市环保局职责范围内的案件。

 二、工作流程 (一)案件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市委办公室转办的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案件,转信访法制站办理。

 (二)案件分办:信访法制站根据职责分工将案件及时分办相关镇处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属我局职责的,转各责任单位办理,并提出工作要求。

 (三)案件催办:信访法制站对逾期未报送办理情况的进行催报。

 (四)材料初审:信访法制站负责对责任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及支撑材料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内容初审;对存在格式不标准、语言不严谨、办理情况与事实不符及其他问题的,发回重新办理。

 (五)现场核查:监察大队牵头对可能出现严重环境污染、重复访、群众集中反映、舆情发酵等情况的案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局相关科室依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六)案件复审:信访法制站对重新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复审。

 (七)情况上报:信访法制站负责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办公室及时协调市政府办公室盖章并及时将盖章后的办理报告报送 xx 市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情况统计与通报:将案件办理情况每月统计、汇总、总结,上报市局、市委、市政府。

 (九)调查问责:在审核办理情况报告及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情形的,由监察室依法依规依职权进行问责。

 (十)督查督办:对一些重点突出的案件,我局将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

 三、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做好与市委办公室的协调,及时接收市委办公室

 转来的省环保督察热线交办案件,及时转信访法制站办理,防止出现转办延误或漏转情况;及时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将办理报告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阅加盖公章,并及时上报 xx 市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信访法制站:及时接收局办公室转来的省环保督察热线交办案件;根据职责分工将案件及时分办相关镇处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属于市环保局职责的案件,依职责分工转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对延误上报的责任单位进行催报;对责任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形式审核,内容初审;将初审后的办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领导审核,报告盖章后及时将电子版和扫描件报 xx 市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总结办理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同时向全市各责任单位通报;建立台账,做好档案管理;负责起草制订工作方案、综合材料、工作通报及各种报表;组织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察室:对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等需要问责的情形,组织启动调查,依法依规依职权进行问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察大队:根据信访法制站提供的案件清单组织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上报监察支队;负责组织落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的后期整改销号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宣传监督科:对信访案件及办理情况适时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科室、单位:依职责承办属于市环保局职责的案件;配合监察大队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配合开展文字调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xx市水利局2022年单位领导信访包案工作方案(4)

 局属各单位:

 为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和案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特别是重点信访问题和一些久拖未决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化解积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按照“业务归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上访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通过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积案,接待处理本地重点疑难信访问题、久拖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复信访问题以及群体性上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集体越级上访、进京到省非正常访和重复访,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确保越级上访总量持续下降。

 三、工作安排 开展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积案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坚持以人为本,以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核心,

 依法按政策办事、解决问题、教育疏导与困难救助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一)包案范围

 1、市信访局下达涉及本局的信访积案; 2、市排查的信访积案中涉及我局的尚未化解的问题; 3、具有全局性、倾向性、区域性等信访问题和隐患; 4、到省进京上访、越级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上访老户等信访问题; 5、省、州、市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二)包案工作内容

 1、包案领导按照“谁包案,谁负责〞的原那么,落实“五定〞(即定领导、定方案、定人员、定质量、定时限),“五包〞(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问题、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责任制。对所包案的信访事项,要经常听取责任单位的汇报,组织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对包案领导负责,主动向包案领导汇报办理信访事项情况。

 2、包案领导...

篇六:检察院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院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2022 年 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全力推动新时代鹤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鹤壁市检察机关院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和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控申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为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鹤壁市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有计划、有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学习,组织开展形式丰富的交流研讨活动。控申检察部门积极向院党组报告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积极推动《条例》作为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

 三、把握主要内容,做好《条例》实施前准备工作

 鹤壁市检察机关在学习贯彻落实中,全面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主动加强与本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部门的联系,积极融入本地区信访工作“大格局”中。用好群众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特别是推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成果,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机制,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为贯彻落实《条例》提供有力保障

 鹤壁市检察机关认真梳理本地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文件修订衔接等工作,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确保《条例》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五、加大工作力度,以工作实效促进《条例》贯 彻落实

 鹤壁市检察机关紧紧抓住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条主线,把握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扎实推进鹤壁检察“质量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深入推进司法办案、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重复信访治理等工作,以能动司法履职促诉源治理水平提升,以工作实效保证《条例》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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